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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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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評估天然災害實際狀況,並儘速審核
    用人單位所提之家園重建相關計畫或社會型專案重建計畫後,辦理推
    介作業如下:
(一)應優先推介受災失業者至已獲核定之臨時工作津貼用人計畫或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社會型專案計畫之單位就業。
(二)家園重建相關計畫所需進用人員,應優先推介受災失業者;不足額
      時,得推介現有臨時工作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候用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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