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代發津貼或補助,並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 扣繳稅款。 (三)按月或按日檢送工作津貼或補助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向 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