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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業
    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
    體、各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關團體,惟公立學
    校與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除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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