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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經費及限制:
(一)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 70% 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 300 萬元。
(二)每一提案單位限提一案,同一單位不得連續 3 年(含)接受本局
      本計畫之補助。
(三)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事宜,應事先書面
      報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四)所送計畫可同時接受其他部會之補助款,若同時接受其他政府機關
      之補助款,於申請補助時,應全部列出,且接受不同政府機關之補
      助並加計其他收入時,其總金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額度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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