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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結案及核銷:
(一)各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 14 個工作日內,應檢齊下列表
      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1.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2.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3.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4.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5.國內外講師、主持人、與談人及口譯人員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
        件八)。
      6.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暨物件。
      7.受補助之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 10 年,本局及審計單
        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二)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或逕
      自變更計畫內容暨執行相關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