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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辦理期程,原則如下:
  (一)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接受推薦及自薦作業。
  (二)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決審,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本點作時間規定調整。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101.11.29 本會會計室召開研商「本會及所屬機關計畫預算審查檢討作業」相關事宜
會議之結論三、(一)略以「安衛處及檢查處針對不同對象所辦理之表揚活動整併案
,請各自辦理選拔,但表揚活動合併辦理」。有關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
人員之頒獎典禮,經兩處協商後,規劃併入「全國職場安全週大會暨勞安績優單位表
揚典禮」辦理,故有關選拔活動期程亦配合修正調整。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並將選拔辦理期程順延一個月。
三、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一○五年參選工程達三十九件,原規定約一個月期間內完成初審及書面評審,時間過
於緊迫,參酌「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期程,修正調整辦理期程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刪除本點第一項第一款括號中,遇假日順延一日之文字,以實際參選公布為接受
    推薦及自薦作業時間,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本要點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