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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公共工程金安獎,或當年
    度參選優良工程金安獎之工程,其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
    參加人員類選拔:
(一)規劃推動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
      或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
(二)辦理優良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或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
      ,對促進優良工程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
(三)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四)優良工程職業災害之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五)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參加公共工程金安獎人員類選拔之條件,並排除已得獎之人員參加選拔。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部分文字調整。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為體例一致,增列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及公共工程金安獎
    參選規定至第一項第五款。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一、經查歷年人員類參選者,偶有發現未與優良工程之相關管理經驗者,影響評選資
    源之應用,亦造成報名參選者之困擾,爰酌作參選條件限制。
二、明定參選人員類之參選者,需為參選年度參選工程或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曾獲獎工
    程之實際從事安全衛生管理之從業人員,以展現人員類參選者具體執行績效及接
    軌近年安全衛生優良管理潮流,爰修正規定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有曾獲得優良工程
    金安獎、公共工程金安獎或當年度參選優良工程金安獎之工程,其從業人員得參
    加人員類選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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