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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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報名參選方式如下:
(一)工程類: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如格式
        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機
        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
        意後,向本部推薦。
      2.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二)人員類:
      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施工
      廠商,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三)、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
      ,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但當年度參選優良工程金安獎之
      工程,應至少推薦一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本點就選拔申請程序予以規定,現行規定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分別移至第四點
    第五點規定,另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部分文字調整。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酌修文字,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團體。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推(自)薦方式分為兩大類: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
二、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一、修正以工程類及人員類方式分類,以明確報名參選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精進人員類的資格審核條件,明定人員類應由參選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
    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施工廠商推薦,當年度參選工程應至少推薦 1
    人參選人員類選拔。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格式一修正說明》
一、「確認符合參選條件」之條件 4,配合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第四目修正調整。
二、增加「同意所附參選相關資料及現場簡報資料,供本署政策宣導推廣使用」之勾
    選項目。
三、酌作文字修正。
《格式二修正說明》
一、「參加組別」配合以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為分類標準進行修正。
二、「確認符合參選條件」之條件 1,工程進度累計調整為百分之五十。
三、「確認符合參選條件」之條件 3,配合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第四目修正調整。
四、增加「同意所附參選相關資料及現場簡報資料,供本署政策宣導推廣使用」之勾
    選項目。
五、酌作文字修正。
《格式三修正說明》
一、增加「同意所附參選相關資料及現場簡報資料,供本署政策宣導推廣使用」之勾
    選項目。
二、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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