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8
八、優良工程金安獎決審決定得獎之獎項及名額,其原則如下:
(一)工程類金安獎:獎項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三種。各組優等以上之
      獎項總件數以四件以下為原則,其中特優獎以一件為限,佳作以四
      件以下為原則。各組參選件數達十件以上者,初審小組得建議酌增
      得獎件數,提送決審小組決定之;得獎工程並得依工程機關(業主
      )、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個別貢獻度
      擇優獎勵之。
(二)人員類金安獎:獎項包括優等及甲等二種。得獎名額以人員類參選
      總件數百分之二十為限,獎勵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現行第六點及第七點合併規定,並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一、依 101.11.09  召開「101 年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決選會
    議」會議紀錄決議內容略以「未來辦理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
    拔作業時,對於推動施工安全衛生績優工程及人員,得增加『特優』之獎項。」
    ,故增加獲選工程「特優」之獎項。
二、部分文字調整。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一、第一項移列修正規定第九點,爰予刪除。
二、本選拔作業要點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訂定時之原名稱為「公共工程金安獎頒發作
    業要點」,業界對於得獎者習慣以「金安獎」稱呼,為提升獲選工程團隊人員之
    榮譽感,並激勵更多優良工程及人員參選,提升施工安全文化,爰將工程類及人
    員類得獎名稱分別回復為「公共工程金安獎」及「優良人員金安獎」。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對於優良工程之獎項各組得獎之名額,在優等以上獎項總件數以四件以下為原則
    。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一、為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院授人給字第一○四○○五二○四五號函
    「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修正第一款第二
    目之人員類獎項由原優等及甲等均以四件以下修正為得獎名額以人員類參選總數
    百分之二十以下為限,獎勵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二、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