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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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及各勞動檢查機構就申請參選工程及人員,審查
      各該資格相符後,提初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二)初審:
      1.工程類:參選工程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赴施工地點
        進行實地評審,並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不符要件者不得列入
        。
      2.人員類:參選人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聽取參選人簡
        報,必要時辦理實地查證,並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不符要件
        者不得列入。
(三)決審:決審會議應由決審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以上同意,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現行第六點及第七點合併規定,並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一、依 101.11.09  召開「101 年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決選會
    議」會議紀錄決議內容略以「未來辦理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
    拔作業時,對於推動施工安全衛生績優工程及人員,得增加『特優』之獎項。」
    ,故增加獲選工程「特優」之獎項。
二、部分文字調整。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一、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二、本點由現行條文第八點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定明由決審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資明確,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一、為明確初審程序,酌編排及文字修正。
二、新增人員類書面審查篩選機制,酌作文字調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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