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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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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貸款利率:
(一)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之放款利率,應由本會與銀行議定。政府補貼利
      率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計息(加碼部分不得超
      過百分之一點五)。
(二)貸款人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三。
(三)貸款人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者,前三年免負擔
      利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其差額由本會補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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