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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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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還款方式:
  (一)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二)貸款未全數清償期間,貸款人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不得變更負責
        人或移轉股份、出資額,否則取消政府補貼息,並由貸款人自行
        負擔全額利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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