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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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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理申請作業:
  (一)本貸款向本會委託之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本貸款應備文件:
        1.創業計畫書正本一份。(附表一)
        2.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一份。(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
        4.申請日前二年內未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向
          原登記求職之本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申請)。
        5.切結書正本一份。(附表二)
        6.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7.特殊境遇婦女申貸者應另檢附由本會職業訓練局、臺北市、高
          雄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或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開具之身分證明
          文件,如申貸者已不具備特殊境遇婦女身分,其負擔利息與政
          府補貼息與一般申貸者相同,無需結清貸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