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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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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擔保及保證條件:
      本貸款之擔保品依承辦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辦理。申貸者之擔保品
      不足時,得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
      ,申請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最高八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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