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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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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貸款人除需另支付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貸
      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如有申請信用保證者則另需支付信用保證
      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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