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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15
十五、本貸款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申貸,撥貸前須完成設立登記,如提
      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得以所創業事業體名義申貸。
      同一申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貸款,一經查獲重複辦有本貸款者,
      應取消政府補貼息,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溢領補貼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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