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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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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創業諮詢輔導:
  (一)承貸金融機構得視申貸者需要通知該創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
        供創業諮詢輔導服務,並副知本會。
  (二)申貸者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成立之服務窗口申請創業輔導
        等。
  (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輔導單位接獲通知後應儘速與申貸者洽商
        創業諮詢輔導等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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