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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18
十八、查核:
  (一)各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派員實地
        前往查核。
  (二)辦理承貸金融機構及申貸者訪查作業,由本會會同相關機構辦理
        。訪查計畫另訂之。
  (三)承貸金融機構應配合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查驗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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