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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21
二十一、各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及授信相關
        規範辦理,如有違反者,政府已撥付之補貼息,應改由承貸金融
        機構自行負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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