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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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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呆帳責任:
        辦理本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
        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民
        營金融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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