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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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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資格:
    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
    定提出申請:
(一)刻正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微型企業。
(二)所創或所營微型企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一年者(至貸款申請日止未超
      過一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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