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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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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第一款之身分認定,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登載之投保
    單位為認定基準,除投保於自創事業或職業工會者外,投保於其他事
    業者一律不得申貸。
    申貸者如有合理理由證明申貸時已無工作,而因故尚有勞工保險投保
    紀錄者,應先辦理退保手續始可申貸。如係投保農保,且無實際從事
    農業工作者,應以切結書切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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