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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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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貸款額度:
    每一申貸者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八成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
    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且不得分次申請,惟得視需
    要予以分次撥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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