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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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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績效考核成績依第一類及第二類分別考核其等第與名次如下:
  (一)等第:年度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考核分數達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
        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
        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名次:以考核分數高低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等順位依序排
        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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