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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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承辦單位應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管考及其他
        需求作業,提供相關資料及參與相關活動。必要時配合主辦單位
        及執行單位不定期訪視。
  (二)計畫執行期間,承辦單位經本會查核未依計畫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之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執行單位得依情節輕重
        對執行單位停止委託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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