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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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其他應辦與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或提案內容之職
        業訓練比重(含經費、期程等)超過三分之一者,本局將不予審
        核及委託;但計畫辦理對象如係高危機及高關懷青少年(輟學生
        或曾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或
        經執行單位審認其須特殊協助之青少年,將視計畫內容可行性與
        執行效益,予以審核,同意依計畫執行。
  (二)承辦單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以單位名義與個案、合作事業單位或
        團體訂定同意書或契約書(格式及內容自訂),以維護各方之權
        利與義務。
  (三)承辦單位因情事變更致需變更原計畫時,應詳述理由,並檢附修
        正後計畫及資料,以書面通知執行單位同意後始得辦理,如擅自
        變更者,執行單位得終止委託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四)受委託辦理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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