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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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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會職業訓練局。
(二)執行單位:直轄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就業服
      務中心。
(三)承辦單位:凡依法核准設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設立
      宗旨或服務項目與青少年服務有關,具青少年就業服務經驗,並以
      辦理教育部之合作式中途班為優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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