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4
四、服務對象與來源
    十四歲至十九歲高中(職)以下(不含高中職畢業者)學業成就較低
    且無升學意願之弱勢青少年,並以就讀於教育部合作式中途班學員為
    優先(「就讀於教育部合作式中途班學員」係指即將從合作式中途班
    畢業,或已畢業但未繼續升學或就業並有職業探索及接受職場體驗需
    求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