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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承辦單位辦理之工作項目:
(一)職業興趣探索階段:
      1.實施方式:以個案輔導、焦點團體、成長營、課程、講座等或其
        他能達到階段目標(如回復正常生活作息、提升自信心、建立正
        確職業觀念、態度、情緒管理及確立職業興趣及職涯方向)之方
        式辦理,亦可輔以職業興趣評量工具。惟應規劃辦理就業核心相
        關課程(如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職場情緒管理、履歷自傳撰寫
        、求職面試技巧、求職陷阱辨識及防制等),並為個案投保國內
        平安保險。
      2.實施期程:至少四個月,每週為二十小時,本階段至少應規劃三
        百二十小時。
      3.出勤獎勵金(個案):由承辦單位訂定出勤管理辦法及獎勵方式
        (例:積點制),並送執行單位核備,每人總領取額度以新臺幣
        五千元為限。
(二)工作體驗階段:
      1.實施方式:
     (1)實際進入職場形式:個案需年滿十五歲且達到職業興趣探索階
          段目標(如瞭解職場環境並遵守職場工作規則、提升職場情緒
          管理、困難解決能力及學習該行(職)業基礎工作知識及技能
          )。依其職業興趣與意願,安排至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進行工
          作體驗,並以在同一個職場工作為原則。
     (2)代工形式:對於已達職業興趣探索階段目標之個案,經評估尚
          不適合進入實際職場,或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因營運考量不便
          使個案進入所屬工作場域等情形,由承辦單位提供具中途性質
          之工作體驗機會。惟應設計實際職場情境(如:訂定工作管理
          規則、設定產量,或其他工作考核機制等)。
      2.實施期程:以三個月為限。
      3.工作體驗津貼(個案):由承辦單位依個案工作體驗期程,發給
        個案工作體驗津貼,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工作體驗中途
        結束者,以每日新臺幣三百三十三元(一萬元除以三十日)計算
        。
      4.管理津貼(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
     (1)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應指派專人指導個案工作體驗學習,並提
          供訓練機制或學習進度,以協助個案瞭解職場環境。
     (2)由承辦單位發給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管理津貼,每一合作事業
          單位或團體最多提供二位(含)個案參與短期工作體驗,並依
          其提供參與個案數計,每案每月新臺幣五千元,以三個月為限
          ;個案實際工作體驗階段十五日以下者,以十五日計算;逾十
          五日未滿三十日者,以月計算。
      5.補貼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辦理個案保險費用事宜。(補助標準如
        附表二)
     (1)個案之工作體驗單位如為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合作事業單
          位或團體應為個案投保勞保。
     (2)個案之工作體驗單位如非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合作事業單
          位或團體若且未為個案投保勞保者,則應投保意外險。
(三)進入職場前之配套輔導措施:
      1.職涯輔導:於個案參與計畫期間定期會談,或依其需求隨時進行
        會談,以瞭解個案參與計畫之情形,並提供個案職涯諮商服務及
        職涯規劃之建議。
      2.職場訪視:承辦單位設計個案工作狀況之評估考核表單,由合作
        事業單位或團體及業務輔導員定期填報。另外,業務輔導員應定
        期至工作體驗職場進行訪視,並依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所填評估
        考核表單,及時追蹤與掌握個案情形,給予必要之協助。
      3.其他轉銜服務:於個案結束參與本計畫前,徵詢意願及需求,協
        助繼續升學、參加職業訓練、留用於工作體驗之職場,或轉介至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後續之推介就業相關服務。
(四)承辦單位須提供規劃之出勤管理辦法、個案輔導紀錄、行為改變評
      估量表、評估考核表單、追蹤輔導服務等相關書面表單,以具體呈
      現輔導個案之行為改變情形與績效評量指標。
(五)執行單位得視承辦單位之服務案量、屬性等情形核配具社工相關領
      域之業務輔導員,最高以二名為限,並專職辦理輔導個案就業服務
      及辦理相關就業促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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