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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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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委託條件及標準
(一)每年度每一執行單位至少委託一個承辦單位辦理本要點。
(二)每一承辦單位限提一案,每案最高委託費用以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為上限,且個案單位服務成本上限為新臺幣八萬元。
(三)每一承辦單位服務案量以二十人為上限,另應有足夠之備取案量(
      備取案量最多為服務案量之一倍),及具有受理弱勢青少年或其他
      特殊青少年轉介個案之彈性。
(四)提案計畫辦理對象如係高危機及高關懷青少年(輟學生、曾違反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或經執行單位審
      認其須特殊協助之青少年,將視計畫內容可行性與執行效益,予以
      審核,並於核審後委託,不受第二款個案單位服務成本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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