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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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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案申請作業
(一)承辦單位提案申請應依年度計畫,於每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以郵
      戳為憑)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二)受理提案應備文件(請以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
      1.正式公文書。
      2.申請書。(附表三)
      3.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
      4.工作計畫書,須含下列內容:
     (1)目標。
     (2)服務區域。
     (3)服務對象來源、屬性及數量(含預計服務案量及備取案量)。
     (4)辦理工作項目內容。
     (5)各工作項目之執行期程甘特圖。
     (6)預期效益:含量化指標(如就業人數、繼續升學人數等)及質
          化指標(如生活作息、人際關係、工作態度、正確職業觀念及
          職涯規劃等)。
     (7)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表四)。
     (8)執行計畫之組織架構。
     (9)本計畫主持人、工作人員之姓名與學經歷,以及單位曾經執行
          類似案件之經驗與執行績效。
    前項經費概算編列標準及應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計畫經費編列方式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
      結報應行注意事項」(附表五),詳列經費項目、單價、數量,稅
      捐及郵遞經費均應納入經費項目;職業興趣探索課程之經費編列,
      比照職業訓練課程每節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元。
(二)必編列科目:職業興趣探索階段為出勤獎勵金(承辦單位可衡酌延
      長規劃至短期工作體驗階段)及國內平安保險。短期工作體驗階段
      為工作體驗津貼、管理津貼、勞工保險(或意外險)、全民健康保
      險及勞退新制退休金。
(三)業務輔導員資格、薪資、勞健保、勞退新制退休金補貼費用等相關
      資料(附表一)。
(四)投保單位(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應為個案辦理相關保險負擔保費
      標準(附表二)。
(五)限制編列科目:郵電費,本會分攤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且每月最高
      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六)不得編列科目:加班費。
(七)其他:如有非屬前述經費編列標準表之科目,但有編列之需求者,
      請備註說明該項經費編列之必要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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