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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
十、本基金與受託機構簽訂有關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其契約內容
    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目的。
(二)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種類之限制。
(三)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
(四)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人員、其分層負責內容及代
      理制度等應納入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受託機構從事非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停損
      限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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