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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受託機構從事非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契約總市值
      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契約總市值
      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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