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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義務
      為帶動示範效益,協助提昇國內人才培訓成效,凡通過簡報審查以
      上資格之團體,須配合本案相關之發表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
      動。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並得使用參選者所提供參選之相關資料,
      作為廣宣表揚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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