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義務 為帶動示範效益,協助提昇國內人才培訓成效,凡通過簡報審查以 上資格之團體,須配合本案相關之發表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 動。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並得使用參選者所提供參選之相關資料, 作為廣宣表揚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