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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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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項分類與名額
(一)團體獎:表揚以 10 家為原則。
      1.事業單位:8 家。其中中小型企業之表揚家數不低於 3  家。
      2.專業團體:2 家。
(二)個人獎:表揚以 7  名為原則。
      1.創新經理人獎:表揚辦理人才培訓創新績效卓著之高階人力資源
        或培訓主管。
      2.力行標竿獎:表揚重視員工培訓且以身作則之事業單位雇主或專
        業團體負責人。
      3.特殊貢獻獎:表揚對創新人力培訓有特殊貢獻之專家學者。
(三)各類獎項之實際表揚家數及人數,決審委員會得視參選狀況調整,
      並得從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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