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報名資格
(一)團體獎:
1.事業單位:凡申請選拔之事業單位須符合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單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
業,如科技、金控、生技及增資擴展、業務重整合(分)併為
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自開始報名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重
大環保違規、重大工安事故及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註:
「重大」係指曾被連續處罰或有惡劣、蓄意之行為。)
(2)最近三年(93、94、95)稅前及稅後均獲利,95 年無累積虧
損者。
(3)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4)「中小企業」之行業,如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
業,資本額應於 8000 萬以下或常僱員工不超過 200 人。
(5)「中小企業」之行業,如屬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商工服務業、社會
服務業及個人服務,前一年營業額應在新台幣 1 億元以下或
常雇員工未滿 50 人。
2.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
凡申請選拔之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須符合並應具備下
列條件:
(1)從事人力資源培育(訓)工作之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
),訂定明確教育訓練需求與制訂完整之人才培育機制,包括
設計與策劃、師資、教材、設施、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評估及
監督等,具有實體績效者。
(2)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
),自開始報名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
。
(3)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二)個人獎:
1.創新經理人獎:從事人才培訓輔導或服務實務工作連續滿五年以
上且於目前服務機構任職滿 3 年以上之高階人力資源或培訓主
管。
2.力行標竿獎:經營事業且雇用事實均滿 2 年以上,能依組織發
展目標,積極促成人力資源發展與組織發展融合之事業單位雇主
及專業團體負責人。
3.特殊貢獻獎:熱心推動整體人才培育機制,對培訓的目標、設計
與規劃,提出創新卓見,經政府或業界採納應用之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