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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參選手續
(一)團體獎
      1.自行報名:以事業單位或專業團體(財社團法人及學校)主體提
        出, 並由單位負責人署名,以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如同一
        單位有多個分支機構者,應推派其中一個分支機構代表參選。
      2.推薦報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商及社會團體、職業訓練
        及學術研究機構、所屬工業團體、或由職訓局委託之相關計畫執
        行單位具函推薦。每事業單位或專業團體限參選一項。
(二)個人獎:
      1.自行報名:採通訊報名,並須檢附二位以上相關領域、聲譽卓越
        之推薦者具函推薦。
      2.推薦報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商及社會團體、職業訓練及
        學術研究機構、所屬工業團體、或由職訓局委託之相關計畫執行
        單位具函推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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