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3
三、受推薦擔任監理會委員之學者專家,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財務管
      理、金融、信託、保險、投資、證券、期貨、風險控管、會計、審
      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保險或
      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
      務,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
      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者。
(四)曾任或現任律師、會計師執業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全國性勞工團體及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之委員,應具有本法第六條第
    一項規定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或同等學歷相關科系學歷,或五年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