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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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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應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及全國性雇主團體提出推薦名單。該團體
    應於通知後四十五日內將推薦名單報送本會審核。
    委員之任期屆滿前六十日,由本會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及全國性雇主
    團體提出推薦名單。該團體應將推薦名單應於通知後三十日內,報送
    本會審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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