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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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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國性勞工團體及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之監理會委員出缺時,應由全
    國性勞工團體及全國性雇主團體於三十日內提出出缺委員名額之推薦
    名單,送本會遴選並補聘之。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足三個月時,得
    不予補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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