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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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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國性勞工團體及全國性雇主團體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名額,各
    提出三名之推薦名單,其中應有一名為女性。
    前項推薦,應檢附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及無本法第七條各款
    情事之聲明文件,報本會審核之。
    前項聲明文件內容及格式,由本會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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