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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7
七、政府機關代表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派員遞補,並補聘之;
    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不受第五點但書規定之限制:
(一)因故停職、撤職、休職或離職。
(二)政府機關決定更換代表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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