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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15
十五、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與各安全伙伴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及分攤原則
      如下:
  (一)大型企業伙伴及工程專案伙伴由其預算內自行勻支。
  (二)團體伙伴及工業區伙伴由各方協商分攤。
  (三)勞動檢查機構執行本部委託之工作項目者,由本部編列經費支應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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