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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
      2.本會所屬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及辦理本活動之有關團體幹部暨職員擔任講師:每小時
        八百元。
(二)講師撰稿費:
      1.每千字八百五十元,惟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最高以二小時之鐘
        點費為限,且相同撰稿內容者僅得支領一次撰稿費,不同工會亦
        不得重複支領,另撰稿內容須為講師所撰寫。
      2.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不得支領。
(三)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或高速鐵路者:以經濟座(艙)為原則,檢據核實列支
        。
      2.搭乘短程計程車者:檢據核實列支。但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
        有特殊情形經事前同意外,不得報支。
      3.搭乘汽車、火車、捷運或輪船者:核實報支。
      4.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
        之票價報支。
(四)場地費:
      1.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五)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六)資料印製費:每人以一百五十元計。
(七)餐費: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者每人二百五十元
        。
      2.二日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至少供應二餐)。
(八)茶點費:辦理一日(含)以上者,每人每日三十元。
(九)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十)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汽車、火車等費,均檢據核實列支,惟每
      日以九千元為限。
(十一)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
        1.一日活動: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並應檢附投保名冊。
        2.二日活動: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並應檢附投保名冊。
(十二)郵電費:每場以四千五百元為限。
(十三)雜支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鐘點費、稿費及講師交通費)總和
        百分之五計,且每場以二千五百元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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