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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自本會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本會
      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二)辦理一日者,課程至少應安排五小時(補助重點課程至少二小時)
      ;二日者,課程至少應安排十小時(補助重點課程至少五小時)。
(三)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計畫書(附件一)。
      2.經費預算表(附件二)。
(四)前款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第三款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以市區、交通便利或公設場
        地為原則之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3.執行方式。
      4.預期績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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