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審查總分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但以 不超過申請補助單位所提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每單 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可辦理之相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其補 助經費額度依實際情況核定。 (四)計畫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情事者,本會應於核銷作業期間,審核 計畫受其他機關補(捐)助之合計金額,多於本會核定額度者,不 予補助;未達本會核定額度者,就差額部分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