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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監督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送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
      歷等資料至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傳真電話:02-85902779 )。
(二)受補助單位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本會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例縮減補助或就已補助之
      經費全部或部分予以追繳。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並經查證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如涉及刑責,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1.違反第五點第四款規定。
      2.違反前款規定。
      3.經核准而未辦理活動且未敘明事由。
(四)受補助單位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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