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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漁船船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進用獎助:
  (一)進用漁船船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漁船船主再進用離職後未滿一年之同一失業者,不得以其申請獎
        助。
  (三)漁船船主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
        補助或津貼。
  (四)漁船船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五)漁船船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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