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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船船主:指持有一年以上效期之漁業執照及二十公尺以上漁筏或
      五噸以上(CT1 以上之漁船)之特定漁業漁船者。
(二)失業者:指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且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或所持
      船員手冊最近六個月未登記受僱於漁船船主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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