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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進用失業者從事漁船船員前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
(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持有有效期限內就業憑證之失業者。
(二)將自行招募預定進用名單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同意後一個月
      內進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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